2019年12天法定假日包括
- 1月1日
- 農曆年初一(2月5日)
- 農曆年初二(2月6日)
- 農曆年初三(2月7日)
- 清明節(4月5日)
- 勞動節(5月1日)
- 端午節(6月7日)
-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(7月1日)
- 中秋節翌日(9月14日)
- 國慶日(10月1日)
- 重陽節(10月7日)
- 冬節(12月22日)或 聖誕節(12月25日)(由僱主選擇)
請注意:任何僱員,都可享有上述法定假日,如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,應於休息日翌日補假。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、另定假日、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。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,便可享有假日薪酬,款項相等於僱員於假日前12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。
年假及假期
問:僱主須每年給予傭工多少天年假?
答: 傭工為同一僱主每工作滿12個月後,便有權享有有薪年假。年假日數會按傭工的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。詳情如下:

例如:傭工在第二個為期2年的合約期內為僱主完成第四年的服務後,便有權享有9天的年假。